七旬老人一生未婚
無兒無女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無親生手足
離世后留下的大筆遺產
成了旁系親戚們爭奪的目標
日前 上海浦東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三位親屬都稱盡了扶養義務
2019年,張老伯因病去世了。他生前從未結過婚,沒有配偶和子女,也沒有收養過其他子女。而他的父母早早過世,沒有任何直系的兄弟姐妹。
姑姑、表弟、堂妹,都覺得是自己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應當多分財產。
張麗是張老伯的堂妹,她表示自己每周必去看望張老伯,為他洗衣做飯,陪他聊天說話,給予其生活上的照顧和情感上的慰藉。張老伯去世后,她與張老伯的姑姑張紅一同辦了后事。張麗認為她雖然不具有法定繼承人身份,但是在張老伯生前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她與張紅可依法繼承張老伯名下財產,且 她對張老伯生前照顧較多,應當適當多分遺產。
由于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張麗將張紅以及張老伯的表弟朱強一起告上了法院。
庭審中,姑姑張紅表示,多年來,無論是她與侄子張老伯之間還是兩個家庭之間一直相親相睦,她多年來對張老伯及其母親在生活中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 探視與照顧在多年間從未間斷。在其身故后也承擔了全部喪葬義務。她的行為應被視為盡到了全部扶養義務,有權繼承張老伯的全部遺產。
而同樣成為被告的朱強也堅稱自己對表哥張老伯給予了充分照料。他表示, 2015年張老伯動遷后,搬到了朱強家樓下,居住4個月期間都由朱強照顧。張老伯搬到了新居后,朱強也經常前往照顧張老伯母子。朱強還表示,張老伯在80年代末就患有腸癌,掛有人造糞口袋,需要有人幫其清潔。在張老伯去世后,作為他的親屬, 朱強認為自己盡到了最主要的義務。
法院判決:
對被繼承人扶養處于一般親友往來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扶養活動主要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 精神上的慰藉。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對張老伯扶養較多。
首先,因張老伯自身經濟能力較好,無需原被告提供經濟支持,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養。
其次,生活上而言,張老伯雖曾身患癌癥,但恢復較好,一直保持獨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護工的幫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張麗和張紅主張的照顧,時間大概發生在張老伯中年時期,且照料活動較少。朱強的照料則主要集中于張老伯居住于其樓下的較短時間內,且張老伯給予了他相應補貼。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印證。
綜上,法院認定,雖然原被告各自對被繼承人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扶養,但尚處于一般親戚朋友之間的日常往來和風俗習慣使然,未達到扶養較多的程度,故駁回了張麗的全部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