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稱在家養病卻飛往海南遭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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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許某某于1998年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月工資為1.3萬元左右。
2019年7月11日、7月12日,許某某兩次申請休年假,部門經理認為部門工作太多,拒絕了其的申請。
2019年7月18日,許某某申請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其提交北京某醫院門診電子病歷、診斷證明書復印件等顯示,診斷為“頭暈頸椎病行動不便”等,醫囑為“臥床靜養,頸部功能鍛煉”等。于是,公司批準了其2019年7月18日至7月31日的病假14天。
不過,公司發現許某某在病假期間跑去了海南旅游。2019年8月23日,公司以許某某病假期間外出旅游屬于“欺詐、不誠實”構成嚴重違紀、有違誠實信用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
許某某向北京市朝陽仲裁委申請仲裁。朝陽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支付許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18066.95元。而許某某、公司都不服裁決結果,均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這樣判:
公司合法,無需賠償
一審中,許某某表示,其是去海南養病而非旅游,不存在“欺詐、不誠實”而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患病需要休息,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病假條等為依據,勞動者休假期間的行為應與其請假事由相符;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誠實信用原則不但是勞動者應予恪守的社會公德,而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勞動關系的基礎。
結合證據顯示,法院認為現無證據證明許某某存在需要前往外地休養或治療的必要性,且許某某在公司向其了解情況時拒絕提供真實信息,有違誠實信用和規章制度,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有事實依據,屬合法解除。綜上,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許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18066.95元。
但許某某還是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中,許某某主張其于海南擁有房屋,系在合法個人住所中按照醫囑進行休養,并非旅游,且自己因工作患有職業病,海南的環境有利于緩解相關癥狀。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生活常識,許某某的行為與其申請病假的頸椎病醫囑相悖,違背誠信原則和基本勞動紀律。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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